立法院院會今下午三讀通過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,明定3人以上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,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徒刑之罪者,即可能觸犯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。三讀條文明定,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,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徒刑,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金;參與犯罪組織者,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,但參與情節輕微者,可減輕或免除其刑。若違反者為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,則加重其刑2分之1。三讀條文也明定,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,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;若招募未成年人加入,加重2分之1刑期。另明定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、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、配合辦理都更、償債,則處3年以下徒刑。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部分,除原有的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責外,另也將依據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規定嚴懲其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。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自民國85年公布施行後,迄今逾20年,其間僅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修正公布。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,如今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已有大幅變動,近年來具隱蔽性、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的新興組織犯罪崛起,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,如詐欺犯罪集團,即為組織犯罪最具體的結構型態,必須有效追訴嚴懲,才能回應社會期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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